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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9:34
三是受长期存在的官本位精英立法思想影响,起主导作用的立法单位往往采取闭门立法的方式。
宪法已明确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也已放宽了两院对人大报告工作的范围,并未局限于专项工作报告,为一府两院在人代会上向本级人大报告年度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全国范围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共处理38人,其中立案查处17人、组织调整21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7200余人、谈话函询4500余人次、组织处理2100余人,其中在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全国纪检机关共处分纪检干部400余人(11)。
(二)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值得探讨的监督方式 1.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鉴于监察委的工作有其特有的专业性、不公开性,对于特定问题开展调查,能让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的工作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更有利于找准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较为科学合理的监督方式,故笔者认为特定问题调查可适用于监察委。倡导人大个案监督的人认为,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司法腐败,严重影响了公正的实现,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便是由人大对司法机关所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19)。监察权作为独立的监督权,对我国传统的权力监督体制是一种重构,将行政监察的附属性同体监督转变为独立性异体监督模式,未来会逐步形成以人大监督为主轴,监察机关的监察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国家监督机制(2)。
同时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的规定,与宪法规定相衔接,再一次明确了监察委受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党中央在构建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同时,亦着眼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法治要求。作为一种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时是否需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监察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而原所有人之子又以贴身红契为凭,将此地重复卖与上告人,二人产生讼争。
三、大理院运用物权债权区分论的法律方法 传统中国法制不存在物权债权的概念,或表征类似意义的法律规范,更遑论存在物债二元区分的法理。大理院在判例中亦区分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不同效力,将新式法理以现行法例的形式,运用于裁判之中。尹田著:《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47)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物权编),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2年版,第93-96页。
(43)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债权编),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2年版,第835页。(57)上述判决理由开门见山,说明契约关系分为物权与债权,物权契约的意义在于直接发生物权设定变更之效果为目的。
债权之种类及内容,则得由当事人任意定之。物权为支配权,且为绝对权,申言之,即债权系对于他人之行为之权利。以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为切入点,将物权法理与债权法理分而述之。本文将时间定格于1912-1928年的北洋政府时期,立基于大理院民事司法判决,聚焦于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对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援用和贯彻,藉以厘清物权债权区分理论在近代中国的继受历程以及对其后民事立法和司法产生的影响。
(23)黄源盛纂辑:《晚清民国民法史料辑注》(一),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4年版,第358页。(18)条文第一项其实重复编首的说明,只是本条不再以定义债权的角度出发论述。(11)黄源盛纂辑:《晚清民国民法史料辑注》(一),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4年版,第143页。黄源盛纂辑:《晚清民国民法史料辑注》(一),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4年版,第211-212页。
《大清民律草案》第1091条规定:永佃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2.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物债区分 大理院对于动产物权的处理则不再拘泥于上述处理典卖田宅案件受现行律的限制,而是跳出传统法从原典买主为业的法律规定,以新式法理巧妙地处理物权的变动,甚至引入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
关于债权相对性之法理,本书于民法卷债权编的总则部分谓,债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财产权。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物权与债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一对重要而又基础性的概念。大理院3年上字第127号判例日:本院按,前清现行律关于民事部分现仍应继续有效,该律内载‘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重复典卖之价钱追价还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等语。面对如此简略的条文,如何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适用,这一难题便落在大理院头上。权利救济方式上,《大清民律草案·债权编》第355规定:债权关系发生后,因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不能给付者,债权人得向其债务人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68) 大理院4年上字第325号判例曰:本院按前清现行律关于民事部分现仍继续有效,该律内载‘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追价还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等语。(49)但物权支配权也非毫无限制,大理院指出若他人未存在妨害行为或消除妨害行为代价太大,则不得要求排除。
①二者的区分是构建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基础。从《大清民律草案》到京师法律学堂的笔记,都在讨论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的特点。
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物权编),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2年版,第45、67页。(14)参见陈瑾昆著:《民法通义债编总论》,北平朝阳学院出版社1933年版,第3-5页。
在本案中,所指称的现行法例应指《大清民律草案》第537条,(54)大理院将该条文作为条理援用,确认双务契约双方负有互相请求给付的权利与义务。但现行律毕竟是传统的旧律,为适应时代形势的变化,大理院往往用现代民法学理论进行诠释,以旧瓶装新酒的方式,使传统法典规范产生了近代民法之意义。
大理院援引民事法例,其实是指《大清民律草案》第983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之限定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74)由于《大清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行,为避免法源位阶之错乱,大理院未直接援用草案的条文,而是以物权法理和债权法理之名,将物权债权二元区分的法理运用于民事审判实践之中。(84)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编辑委员会编:《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例发行委员会2015年版,第344页。若并无承任契约,债权人欲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之债务,实为法所不许。
崔建远著:《物权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页。(32)余棨昌著:《民法要论·物权》,北平朝阳学院出版部1931年版,第1-4页。
(二)援用条理法源 除了对旧律内容的解释与创新外,大理院亦将《大清民律草案》等作为条理法源适用,(71)将立法继受而来的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法理,直接运用于审判实践之中。研究西方民法在近代中国的继受,北洋政府时期的民事司法是重要的着眼点。
(85)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债权编),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2年版,第161-164页。有趣的是,刘忠祥与大高太郎的买卖契约,是在裕盛东号伙计刘庆贵的介绍下实现的,这意味着裕盛东号很可能对前一交易知情。
(39)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物权编),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2年版,第42页。(70) 大理院采用此种方式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田宅是赖以维生的重要财产,轻易破坏传统法上保持的既有秩序,对于田宅所有人的生活状态将产生重大影响。(16) 需说明的是,称债权相对性是因债权具有特定人使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本质,一如《大清民律草案·债权编》编首所述,故从对债权的定义,自然可归结出债权具有相对性的特性,而草案并没有债权相对性此一名词的定义。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债权编),我国台湾地区犁斋社2012年版,第t099页
论语有言:民无信不立。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要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严格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切实加强信赖利益保护。这表明,民法典全面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全面加强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形成更加规范和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民法典是有关权利的法典,是有关权利保障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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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装好诚信缺失的警报器,为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其实质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制度和国家作为工具的社会本位观,接续的是广义的国家或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的中国历史传统[22]。
探讨中国检察权的发展变革绕不开检察权性质这一元命题。
检察权的专业化需要在业务的专业化、人员的专业化方面持续推进。
其次,对积极健康权进行限制,行政给付必须在财政支付能力范围内,不能超越国家财政能力或者超出财政预算,否则就会导致国家正常运行的困难。